• 转让方承诺

    经批准,我单位申请将所持有的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99%国有股权在贵中心交易,现委托会员单位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自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确定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受让方有权向我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6、我方遵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相关内容,我方同意以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我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中兴通大厦B座201室 所在地区 北京市 - 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刘兵 成立时间 1999-10-29
    注册资本(万元) 4400.000000 (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及信息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生产电子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12人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债权金额(万元)  
    评估价 85.608000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刘兵 57.45  
    2 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7.55  
    3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99  
    4 北京赛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55  
    5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3.58  
    6 许榕生 1.50  
    7 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21  
    8 申屠建中 1.17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2018-09-30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752.750000 -1839.660000 -1839.660000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208.300000 3656.800000 -1448.500000
    审计机构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2018-12-31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745.910000 725.720000 725.720000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6134.860000 4903.420000 1231.440000





    评估机构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9-02-14
    评估基准日 2018-09-30






    (万元)
    评估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2208.300000 4315.830000
    负债总计 3656.800000 3656.800000
    净资产 -1448.500000 659.030000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85.608000 万元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否(不放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并按网络竞价系统设置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老股东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第316054号《审计报告》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032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