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包括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随着经济发展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越来越多,所办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化、拓展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促进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安置分流职工、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导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缺乏考核激励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盈利水平较低、收益分配不规范等问题,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一定损失。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一重大决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意义,结合财政部统一部署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底数,深入查找管理中的问题,合理确定监管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看得见、控得住、收得回、能增值。
  二、健全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管资本为纽带,按照加强监管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保值增值”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权益事项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重点,规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职责。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要以产权为纽带,依法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严格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事项管理
  (一)加强产权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规定,及时组织所办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年度检查,依法确认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
  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被逐渐稀释甚至转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在其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中居控股地位并尽量缩短投资链条,子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设立下级企业。
  (二)严格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涉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事项的审批制度。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企业、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股权变动(包括国有股权数量、比例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应由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发生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资产处置、进行捐赠、分配利润等事项,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批准),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审批结果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报上述权益事项,应当提交有关决议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中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的,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管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生国有股权变动或转让国有股权等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相关资产价值,其审计、评估结果应当在企业内部按规定期限予以公示。上述资产评估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提供担保、资产处置、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收购非国有资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由事业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在企业内部按规定期限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规范资产处置管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规定或者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允许协议转让外,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转让国有股权、处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转让,有进场转让交易条件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交易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首次信息公告时的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交易过程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或批准基价1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重新批准后,方可交易。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或资产的,上述受让者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且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或者接受其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前置审批文件。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且当事方协商一致。被划转国有资产价值按审计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四、规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利润。事业单位所办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报投资事业单位批准);当年不分配利润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按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事业单位的利润和股利、红利,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按事业单位出资比例计算的企业清算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收益,由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产权登记年检工作,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附送审计报告)。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设立的事业单位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意见,形成的制度、办法应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