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所属车辆处置鲁D8707M
项目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所属车辆处置鲁D8707M

项目编号:

LNGZ2024-17-2

挂牌价格:

0.93万元

挂牌日期:

2024-01-31 10:00:00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2-08 17:00:00

所在地区:

山东省 枣庄市 山亭区

基本信息

标的详细信息

评估信息

转让方信息

监管信息

披露信息

附件资料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所属车辆处置鲁D8707M

资产处置: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LNGZ2024-17-2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山亭区

挂牌方式:总价挂牌

转让底价(万元):0.93

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产权隶属:区属

标的性质:国有

是否允许联合转让: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资产概况:

标的详细信息

项目名称: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所属车辆处置鲁D8707M

建筑结构:

土地类型: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工程位置:

预计建设期:

资产描述:

标的图片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山东汇港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4-01-24

评估报告文号:鲁汇港评报字(2024)第Z24001号评估报告

律师事务所:

标的评估值(万元):0.93

账面原值(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转让方信息

企业名称: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经济类型: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山亭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转让方联系人:高女士

转让方联系电话:0632-8836876

监管信息

国资监管类型:区县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山亭区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批准机构类型:地方政府部门

批准单位名称:枣庄市山亭区财政局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同意对车辆处置的批复》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2024-01-26

披露信息

披露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保证金金额(万元):0.3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7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

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时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后 N 工作日:

结算主体:通过中心线上系统结算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审核级别:需审核

交易机构联系人:高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632-8836876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办事处联系人:

办事处联系电话:

办事处联系邮箱:

看货联系人:

看货联系电话: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分开挂牌,分开受让,转让标的明细详见以下附件资料。 4、本次车辆交易均不包含车牌,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按现状竞买,受让方不得以上述理由退车或要求赔偿。 5、受让方提车后即为车辆所有人,无论办理过户与否,都将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车辆注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资产清单详见山东汇港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汇港评报字(2024)第Z24001号评估报告。 7、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话电:0632-8836876。本次处置标的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票据。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过户需符合落户地区相关要求规定;项目成交后不得以车辆无法办理落户要求终止。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车辆的过户手续,自行承担标的车辆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