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预披露的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产权交字〔2016〕3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委托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六条  中心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中心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中心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