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交易中心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挂牌公告的期限,首次挂牌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挂牌公告期自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报刊上刊登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受让条件,并注明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挂牌公告信息》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 挂牌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挂牌公告信息的日期不晚于报刊公告信息的日期。
  第七条 在规定的挂牌公告期内,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受托会员在交易中心查询公告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在《挂牌公告信息》中约定,挂牌公告期满,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挂牌公告信息》内容的,自动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公告信息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到期自动终结。
  第九条 《挂牌公告信息》内容,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挂牌公告信息》内容的,经转让方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重新计算挂牌公告期。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时,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再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在重新获得隶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次发布《挂牌公告信息》。
  第十一条 挂牌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挂牌公告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交易中心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挂牌公告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交易期间,交易中心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挂牌公告的决定。如恢复挂牌公告的,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挂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挂牌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挂牌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挂牌公告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挂牌公告。
  第十四条 中止、终结挂牌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