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信息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转让方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中心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意向受让方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同时,挂牌公告信息的规范表述,还有助于提升中心规范运作、专业服务的市场形象。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操作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挂牌公告信息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
(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中心递交产权出让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受托会员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二)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转让方及受托会员应当根据产权转让的实际情形,保证“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提供的有效附件材料相一致。
(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所指向的是转让方合法拥有并拟转让的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根据产权标的的不同情形,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标的公司(全称)×%国有股权(适用产权标的为公司制企业股权部分转让)。
2.标的公司(全称)100%国有产权(适用产权标的为公司制股权全部转让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全部转让)。
3.标的公司(全称)×%国有产权(适用产权标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部分转让)。
4.标的公司(全称)×%国有股权(或100%国有产权)及转让方(全称)对标的公司(全称)的××万元债权(适用产权标的为公司制企业股权加相关债权)。
5.标的企业(其他组织)(全称)×%产权。(适用产权标的为非公司制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产权)。
6.标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全称)所属资产或权益(房屋、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具体名称)。(适用产权标的为物权或知识产权等)。
二、关于对“交易条件”的拟写说明
交易条件是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时需要履行的义务。转让方在挂牌公告信息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交易条件。
(一)挂牌价格(转让底价)。挂牌价格(转让底价)是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发布的转让产权的最低价格。除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外,首次发布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挂牌价格一般表述为:××万元。
(二)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易价款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本次产权交易对应的支付款项。交易价款支付适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表述:
1.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适用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2.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最低不少于全部价款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日内(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首次付款日至价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适用分期付款的情形)。
3.产权交易价款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如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如分期支付的,首期价款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最低不少于全部价款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日内(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首次付款日至价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适用选择一次性自负或者分期支付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采取分期付款,需要国资监管机构或者批准机构明确批复,国资监管机构或者批准机构批复一次性支付的,转让方不能选择分期支付方式。
(三)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职工安置要求。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职工安置通常由转让方负责,具体包括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根据产权转让的实际情形,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意向受让方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标的企业《改制方案》和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无条件接收全部职工(自愿自谋职业的除外),与现有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超过三年的,按照原劳动合同期限执行,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如有离休、退休等老干部问题的表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改制后离休、退休、遗属及内退等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标的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使用完毕后,仍需为离休、退休、遗属及内退等人员支付费用的,由改制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4.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适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出资权益的转让情形)。
(四)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是指转让方对其涉及的标的企业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继或清偿的具体处置要求。根据挂牌公告信息发布的有关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形,可选择适用以下表述:
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产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一般情形)。
2.意向受让方承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一次性偿还欠转让方款项(国有债权)××万元(利息计算至××年××月××日,后期利息按借款合同执行),债权价款通过中心结算(适用国有债权偿还情形)。
3.意向受让方承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分期偿还欠转让方款项(国有债权)××万元,(利息计算至××年××月××日,后期利息按借款合同或者约定执行),首期债权款项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最低不少于全部价款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日内(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分期付款期间(首次付款日至价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适用国有债权分期偿还情形)。
4.意向受让方承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代标的企业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集资款、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款项××万元 (计算至××年××月××日,后期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适用偿还职工权益相关款项的情形)。
(五)期间损益的处理要求。期间损益,一般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及相关权益的增加或减少。
评估基准日是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对象公允价值的时点,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产权交割日是转让方将标的企业的股东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时点,可约定为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公司印章和账册移交、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行为的时点。
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适用以下表述:
1.意向受让方承诺,按受让股权(产权)比例承担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应具体约定为工商变更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等具体行为的时点)期间的亏损及一切风险。
2.意向受让方承诺,按受让股权(产权)比例承担标的企业自资产处置日至产权交割日(应具体约定为工商变更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等具体行为的时点)期间的亏损及一切风险。(适用于挂牌价格已包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处置日期间的损益)
3.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应具体约定为工商变更登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等具体行为的时点)期间, 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承担。
三、关于对“交易方式”的拟写说明
(一)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实施方式,具体可根据挂牌期满征集到的竞买人的数量,采用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挂牌公告信息中应明确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和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分别适用的交易方式。
通常可表述为: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确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二)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竞买人。在挂牌公告信息中,对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形,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自动延长信息发布X个工作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到期自动撤牌。
四、关于对“保证金设定”的拟写说明
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一)保证金的交纳。转让方须在挂牌公告信息中对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交纳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一般表述为:
1.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2个工作日内交纳至中心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二)保证金转交易价款。转让方设置保证金后,对受让方所递交的保证金,一般不允许转为交易价款,如保证金数额较大,可允许部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但至少应当预留相当于交易费用数额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处置。转让方可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则,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对处置保证金的有关情形进行具体表述,以此作为需要处置保证金的操作依据。保证金的处置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的代理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保证金的处置一般可表述为: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四)保证金返还。转让方设置保证金后,对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可在挂牌公告信息中约定相关的处理方式,一般表述为: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2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五、关于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拟写说明
受让方的资格条件是转让方根据产权标的的实际情况,提出为达成交易或标的企业发展而需要受让方必须具备的资格要求或条件。
(一)一般条件。一般条件是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提出的基本条件,一般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转让方可根据产权标的或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以下表述:
1.主体资格条件,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适用一般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适用受让主体须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适用受让主体须为中国境内主体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境内)自然人。(适用产权标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是否接受联合受让主体,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中拟受让股权比例最高的一方应当完全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各方分别具备的条件相加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得排斥老股东。(适用产权转让涉及相关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二)特殊行业要求。转让方可根据产权标的企业所处的行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提出成为股东的特殊要求,具体可选择适用以下一种表述: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适用产权标的为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定等有关要求。(适用产权标的为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监会规定的关于入股期货公司并成为其股东的相关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要求。(适用产权标的为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备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必要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适用产权标的为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适用产权标的为银行机构股权的情形)
(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描述。
六、关于对“重要信息披露”及“其他披露的内容”的拟写说明
(一)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产权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方须征求标的公司其他存续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将相关情况在挂牌公告信息中披露:
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有XX个股东,其中,X个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转让方须在挂牌公告信息中,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产权标的的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标的企业资产涉诉、对外担保、资产抵押质押、到期债务、房地产的瑕疵、重大合同事项以及标的企业股权质押、查封、价款冻结等事项的信息进行披露。
1.无;
2.标的企业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
3.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揭示内容;
4.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事项说明;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字第**号《审计报告》和***字第**号《评估报告》。
(三)其他披露的内容。转让方须在挂牌公告信息中,对与产权标的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
1.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管理层如拟参与受让,转让方须在挂牌公告信息中披露拟参与受让的管理层姓名、职务、现持有产权数量、现占出资比例(%)、拟受让产权数量以及拟受让比例(%)。
2.涉及行政审批情形
产权交易合同需要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可在挂牌公告信息中作出如下表述:
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3.其他需披露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者与产权标的转让有关的相关情况,转让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具体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