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挂牌公告信息》的约定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立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组织交易双方办理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中心保证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约定部分转为交易价款的,余款转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收到其保证金退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价款数额不低于《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交易双方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会同委托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价款划转通知、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中心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七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办理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中心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划入外币资金结算专用账户。
  (二)交易双方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交易中心将外汇划转申请及转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报山东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划转审批。
  (三)交易中心根据山东省外汇管理局的外汇资金划转核准文件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交易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九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并在交易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未经转让方同意,交易中心不得擅自从产权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