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山东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山东产权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转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山东产权会员进行交易活动。
第六条 山东产权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挂牌信息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产权进行信息预披露,发布挂牌信息预公告。
第一节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山东产权负责承担。转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应与山东产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按本规则要求向山东产权提供挂牌信息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四)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人社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六)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单位)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挂牌信息公告内容;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接受委托的会员依据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出具材料审核意见。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概况;经营业绩;盈利预测与投资价值;风险因素与对策;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等。
第十二条 山东产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山东产权同意受理的,与转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
第二节 发布挂牌信息公告
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5个工作日内,山东产权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办理挂牌信息公告手续。
第十四条 挂牌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发布挂牌信息预公告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转让方向山东产权提供挂牌信息预公告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交易条件表述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指向性和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山东产权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交易条件的执行标准提供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审核后,在挂牌信息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经公布的交易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挂牌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何种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披露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挂牌信息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挂牌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挂牌。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挂牌信息公告前进行信息公告内容备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信息公告在山东产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发布挂牌信息预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告期自山东产权网站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挂牌信息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挂牌信息公告时间。
第二十二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挂牌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山东产权可以作出中止挂牌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挂牌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山东产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山东产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挂牌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挂牌信息公告,在山东产权网站上的累计挂牌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挂牌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也可以申请延期或再次挂牌公告。不变更挂牌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挂牌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五条 挂牌信息公告自行终结的,转让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可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申请重新发布挂牌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山东产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首次挂牌信息公告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转让项目自首次挂牌信息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挂牌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山东产权或山东产权网站查询项目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通过山东产权或委托的会员查询标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第三节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山东产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山东产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需填写《产权购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近期财务报表;
(三)受让条件载明的相关承诺;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联合购买企业国有产权项目的,应事先组成联合购买体,并签订联合购买协议,并授权其中一个主体以联合购买体的名义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项目的。企业国有产权项目交易条件不允许联合购买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购买申请书》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后,山东产权按照挂牌信息公告的交易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意向受让方没有响应挂牌信息公告中交易条件的全部要求,或者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山东产权提示意向受让方进行调整、纠正;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调整、纠正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第三十四条 山东产权对意向受让方购买申请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与意向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书》。意向受让方在挂牌信息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用于赔偿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可用于抵交交易费用或交易价款。确定受让方后,山东产权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缴纳金额可以由转让方和山东产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项目的转让底价协商约定,一般不超过转让底价30%,最低1万元。企业国有产权项目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山东产权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山东产权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