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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4-29浏览:1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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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进一步加强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国科发外〔2024〕129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管理细则》(国科发外〔2024〕130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支持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境)外合作机构或个人针对同一科研目标与任务共同开展的实质性国际合作研发。

第三条 项目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双(多)边合作协议及合作机制,提升我省自主创新水平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平等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产业等方面的资源,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外合作机制和沟通联络渠道,加快落实重大国际合作战略、倡议和任务等,支撑解决我省重大科技问题。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项目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服务国家重大外交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与欧美、日韩等创新指数领先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全省科技与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引进来”项目。

(三)立足全省具有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通过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加快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支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科技援助和国际技术转移,主动“走出去”项目。

(四)打造高能级国际创新合作平台,支持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引导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国际科技组织等国际合作平台,结合平台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项目支持。

(五)扩大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全方位提升国际合作层次,按规定支持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技术对接、创新大赛等省级以上科技交流活动中签约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考察,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申报材料,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配合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组织技术研发、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和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和审核、项目合同书签署、项目实施、进展报送、资金使用等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项目合作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战略布局、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双(多)边合作协议落实,凝练和统筹研究全省科技合作需求、规划和任务布局,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报指南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结合实际制定。应包含重点支持国别、领域方向、申报条件、主要研究内容、经费额度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一般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科技厅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可视情推出外文版指南概要和多语言申报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产生,定向委托项目原则上须签署军令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为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相应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基础和能力、较强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国(境)外合作方原则上为在中国境外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且非承担单位的分支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研究的主持者,熟悉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动态,具有与项目任务要求相匹配的科研水平与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可视情聘请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负责人。

(三)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国(境)外合作方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不少于1个国(境)外合作方签署项目共同申报、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等协议,协议有效期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协议原则上含中文、英文和合作方官方语言等版本。

(四)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合作方可以技术投入(包括专有技术和图纸资料等)、科研设备、知识产权等方式参与合作。

(五)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在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中。在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银行征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科研人员和企业申报应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有关规定,同一科研人员同一年度牵头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 1 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牵头的在研和在申报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2 项、参与的在研和在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 2 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本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

对落实国家外交战略和省重大科技、安全、应急等需要或其他特殊需求并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科研人员和企业在申报时不受限项规定约束,立项后计入承担项目总数。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和现场考察评估等形式组织,重点对项目的战略性、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济社会效益、预算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应是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以上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视情可采取中外联合评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指南要求和综合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安排方案,按程序下达立项批复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对经省科技厅推荐并已通过中方项目评审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如因双(多)边政府间磋商、科技外交等要素影响而未能立项的,省科技厅将重点予以培育,可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按程序研究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八条 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