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所属1辆救护车(车牌号鲁D72D30)报废处置
发布日期:2024-07-09围观数:2924次
项目编号LNGZ2024-95
转让底价0.3万元
挂牌日期2024-07-09 10:00:00
挂牌截止日期2024-07-17 17:00:00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薛城区
竞价时间2024-07-18 10:00:00 - 2024-07-18 11:00:00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枣庄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所属1辆救护车(车牌号鲁D72D30)报废处置 |
资产处置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LNGZ2024-95 |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薛城区 |
| 挂牌方式总价挂牌 |
转让底价0.3万元 |
| 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产权隶属市属 |
| 标的性质国有 |
是否允许联合转让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标的图片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枣庄广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2023-06-27 |
| 评估报告文号枣庄广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枣广鉴评字(2023)第005号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 |
| 标的评估值(万元)0.3 |
账面原值(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转让方信息
披露信息
| 披露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保证金金额0.1万元 |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7 |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否 |
| 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时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否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后N工作日 |
| 结算主体通过中心线上系统结算 |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审核级别 |
| 交易机构联系人高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632-8836876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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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经营资质。2、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报名。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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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为鲁D72D30培新牌小型专用客车(救护)一辆,标的车辆由于救护设备老化、磨损严重、故障率较高,已达到报废标准,截至评估基准日处于待报废停用状态。标的评估价值3000元,挂牌底价3000元。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需明确报废车辆真实现状;转让方强调,交付标的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
3、受让方提车后即为车辆所有人,无论办理销户与否,都将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车辆拖运、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联系电话:0632-8836876。
5、资产清单详见枣庄广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枣广鉴评字(2023)第005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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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价款及佣金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车辆办理销户时间为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销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违章处理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
3、销户后需将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至枣庄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4、本次竞拍成交后,受让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办理销户,如违约,应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可由转让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可解除该资产交易合同。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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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