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所属资产处置-车辆B包
发布日期:2024-10-25围观数:2883次
项目编号LNGZ2024-157-2
挂牌价格8.5488万元
挂牌日期2024-10-25 10:00:00
挂牌截止日期2024-11-04 17:00:00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薛城区
竞价时间2024-11-05 10:00:00 - 2024-11-05 11:10:42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枣庄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所属资产处置-车辆B包 |
资产处置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LNGZ2024-157-2 |
所在地区山东省 枣庄市 薛城区 |
| 挂牌方式总价挂牌 |
转让底价8.5488万元 |
| 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产权隶属市属 |
| 标的性质国有 |
是否允许联合转让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标的图片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山东忠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2024-10-15 |
| 评估报告文号鲁忠信评报字【2024】第036号 |
律师事务所 |
| 标的评估值(万元)8.5488 |
账面原值(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转让方信息
披露信息
| 披露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保证金金额2.5万元 |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7 |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否 |
| 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时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否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后N工作日 |
| 结算主体通过中心线上系统结算 |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审核级别 |
| 交易机构联系人高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6328836876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报名;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该标的分开处置,分开受让,分为A、B、C三个资产包,A包为编号1-2864报废机械设备。B包为编号2865-2874号车辆十辆。C包为编号2875-2885车辆十一辆。
2、本次车辆交易不包含车牌,部分车辆钥匙遗失,转让标的车辆均不包括所属车辆保险,受让方自行核对车辆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初次登记时间、已行驶里程、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章罚款、扣分、缺失配件、未年检、保险、轮胎与配置不符、车辆能否过户、车辆是否超过报废年限、车辆停车费、车辆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等)。由于受让方对标的了解不彻底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以上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标的车辆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人要求意向受让方务必到现场实地查看后方可报名参拍,意向受让方不到现场看车的,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按现状竞买,受让方不得以上述理由退车或要求赔偿。
3、受让方提车后即为车辆所有人,无论办理过户与否,都将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资产清单详见山东忠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鲁忠信评报字【2024】第036号。
5、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话电:0632-8836876。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过户需符合落户地区相关要求规定;项目成交后不得以车辆无法办理落户要求终止。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车辆的过户手续,自行承担标的车辆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的车辆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车辆办理销户时间为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销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违章处理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销户后需将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至枣庄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3、本次竞拍成交后,受让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办理销户,如违约,应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可由转让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可解除该资产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
附件材料